一款先期公开的字体,我公司于2013年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对方于2015年取得著作权,于2018诉侵权?问题:
1、该字体在我使用的两年后取得的著作权,是否合理,争议的依据是什么?
2、对方诉我前的一年(于2017年停止使用该包装,并停止了该产品的生产)我公司就停止了该包装的使用,对暨往(包括著作权取得前)的追诉是否合理?
1、我于2013年使用,肯定有确实的使用证据;
2、对方出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日期为2016年,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月*日,首次发表日期2015年*月*日,
1、我于2013年使用,肯定有确实的使用证据;
2、对方出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日期为2016年,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月*日,首次发表日期2015年*月*日,
如果有2013年使用的证据,那就向法院提交即可,使用日期早于对方完成日期,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