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益不好变相逼迫员工自己辞职怎么办?

我们是劳务公司外包到企业做叉车工和操作工,企业效益不好,把原来两个班减少为一个班,现有近百人无工作岗位,把这部分人拉到培训中心进行无期限的军训,分成多个小队每天找出一不合格的人扣绩效1分(30元)三天挑一个不满80分的人退回劳务公司。每天来统计有没有要自愿离职的人,我们认为这就是在变相的逼迫我们自己走。现在我们要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离职赔偿。原因先列两条1 企业今年5月份之前周末和平时加班工资是1.5倍,之后周末2倍,平时1.5倍。2 因企业效益不好单方面造成的放假需要我们用加班时长来偿还。现在协商未果准备进行劳动仲裁,请问一下胜率大吗?谢谢了

单位经营状况不好,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按照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计算。也就是赔N+1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没有直接辞退,而是变相逼迫员工自己走

追答

别走,没活的话也要发最低工资的,
另外可以找找工作,找到再走。

追问

现在我们想通过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得到适当补偿

追答

这要等公司不发工资,就能去以拖欠工资为由,仲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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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8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的,你们员工应该和派遣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没有工作的时候,派遣公司应该给你们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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