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是哪次会议通过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条例明确,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在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方面,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仅限于调整范围,不得减少面积、降低质量、改变用途。符合开发利用条件的,应当实现占补平衡。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禁止随意改变用途,禁止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的内容介绍:

1、为了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3、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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