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如题所述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
1、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纳税义务人如下: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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