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一个月固定4000元,但工资单里却分的很多项,基本工资是1260元、周六上班补贴500、交通补贴200、其他补贴2540=4000元 。工资单里直接记基本工资4000元和 这么细分对职工有什么不一样吗? 当时面试的时候是没说这么多这个那个补贴,只答应一个月工资4000元。
那为什么非要这么麻烦的细分类呢?不写基本工资4000元呢?原因何在?有什么不同?假如公司解除我的时候给我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类的时候,劳动法规定是需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比来支付,这些是应该怎么计算呢?是我工资4000元的基础上计算支付呢 还是基本工资1260元来计算呢?
那为什么非要这么麻烦的细分类呢?不写基本工资4000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