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章 事故处理

如题所述

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中,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相关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和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可能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分。


如果事故责任人员超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的管辖范围,调查机关会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应的主管机关,以确保责任的全面追究。


第二十八条强调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根据事故原因,调查机关有权要求相关船舶和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在规定时间内加强安全管理。如未能遵守,调查机关有权禁止船舶离港,或命令其停航、改变航线或停止作业,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水上安全。


最后,第二十九条指出,当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必须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以确保刑事责任的追究,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调解、附则6章41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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