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有关伤疤的要求?

如题所述

1. 征兵标准要求面部和颈部伤疤的直径不能超过3厘米,如果伤疤影响正常功能则不合格。
2.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十条,瘢痕体质者,若面颈部长径超过3厘米或影响功能的瘢痕,以及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均不合格。
3. 第十一条规定,面颈部文身,或其他裸露部位文身长径超过3厘米,以及文身长径超过10厘米的其他部位,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均不合格。
4.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5. 第十九条规定,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若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人数较多,应全部进行复查。
6. 以上内容来源于华北科技学院官方网站发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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