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分手了,没有什么损失的,毕竟是真爱!但如果对方不爱了,就想着要回分手费。那么,你应该怎么办呢?在法律上,“分手费”与“分手费”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是指分手时双方因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关系,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分手后要求分割男女共有财产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分手费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如果是出于爱财的目的,或者因为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给了对方财物,那么要先分清这些款项是否为“同居消费”,若为“同居消费”而分手的,属于赠与性质,受赠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成立新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但经自然人同意并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第五百三十三条赠与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财产关系事实的除外。本法所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应得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但受赠人有权决定将其财产无偿地赠与他人。虽然国家没有明确法律禁止未婚男女同居生活,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不少恋爱中的“情侣”在分手后自愿将一笔数额不菲的分手费返还给对方,但如果是借男女朋友之间感情破裂而“借走”金钱并导致双方分手就属于不当得利,那么受赠人就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
二、如果是出于分手前后双方发生争吵等原因给了对方财物,如因其他问题导致分手的,则要先分清该钱财是否属于因恋爱关系中双方产生的财产往来,如系恋爱关系中双方共同购买的物品。
如双方未分手,则属于共同财产。恋爱期间以分手为条件的赠与,一般以口头方式作出承诺,并且在一方违约时,双方往往会选择要求对方返还相应款项。若给付行为并非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而作出,则要区分该赠送行为是基于恋爱关系还是婚前财产出资或离婚后给付等情况下的财产返还问题。恋爱期间,双方出于互相需要而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也存在经济往来,如双方共同购置衣物、共同购买家具、共同出资购买汽车等。双方恋爱时赠送物品、共同出资购买衣物等一般均为情侣之间共同消费所为,而分手后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所为。因此要根据该赠予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他证据判断赠予数额及返还时间是否属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所为。
三、如果是出于帮助另一方渡过难关或者满足生活需要等原因向对方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规定,这种“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直接支持。
男女双方因恋爱、结婚等事实而给付对方钱财,一般属于男女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直接支持,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明确关系,而且该费用是双方自愿给付的,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因为分手费主要是解决双方产生矛盾时因感情破裂而产生的债务,不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分手后又反悔要回,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实际支付了金额,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过。2、给付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同消费等情况。3、在分手费没有实际履行前给付是否要返还。4、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者债务问题。
四、如果双方只是基于感情分手后,没有共同生活需求以及无法承担共同债务发生时,也就是在恋爱期间不存在共同出资情况下,一方给另一方财物也是比较合理并可以接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点和认定,对于确属缺乏生活必需等共同消费需求的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不存在共同生活需要和共同债务(例如共同购买家电、购买家具、旅游等),一方可以将分手费据为己有(双方没有共同生活需求,所以应当认定为男方婚前给付女方钱财)。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会认可,分手费是否归男方所有或双方是否存在经济独立地位,以及是否为赠与,也是法院考虑到现实情况考量的。所以,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在分手时给付了分手费不一定就是属于赠与,但是只要存在经济独立地位就可以要求返还分手费(因为如果没有共同生活需要也是一种恋爱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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