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多宅”要拆除? 5种情形不会,农民朋友要了解!

如题所述

5种情形如下:“一户多宅”总面积没有超出当地规定面积、“一户多宅”超面积之后缴纳有偿使用费的、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形成的“一户多宅”、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合分户条件,却没有进行分户形成的“一户多宅”。

1、“一户多宅”总面积没有超出当地规定面积

例如湖南省A村庄张三有两处宅基地,其总面积加起来才120平方米。而根据湖南省宅基地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湖南农村村民耕地最高可申请宅基地为130平方米,耕地之外其他用地申请宅基地最高可申请180平方米。

如果是使用荒山荒地可申请的宅基地则更高,有210平方米。也就是说张三现有的宅基地虽然是“一户多宅”,但是其宅基地总面积并没有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所以严格来说张三家的“一户多宅”是不会拆除的,也可以进行确权。

2、“一户多宅”超面积之后缴纳有偿使用费的

近年来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家一直都在深化改革。不少试点地区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进行试点有偿使用,怎么理解?例如湖南省A村张三“一户多宅”总面积有250平方米,很明显就超出了湖南省宅基地标准面积。那么超出的40平就需要缴纳有偿使用费。

3、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形成的“一户多宅”

张三20年前因此结婚成家,其父母原有的宅基地因为无法满足居住条件而分户。张三自己也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且建了自己的发展。20年后,张三的父母因为意外去世,张三继承了父母留下的宅基地。而通过这种继承方式形成的“一户多宅”属于合法的“一户多宅”,不会被认定为是违建,进而拆除。

4、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

“一户一宅”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1986年《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1986年之前农民建设的“一户多宅”,只要是在之后的时间内没有进行翻建、重建、扩建等情形的,都是属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确权颁证的,因此因为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自然也就不会被拆除了。

5、合分户条件,却没有进行分户形成的“一户多宅”

很多申请过宅基地的农民朋友都了解,在农村分户和申请宅基地是相互设有前置条件的。例如张三想要分户就必须要现有宅基地,而想要宅基地就必须分户。因此,如果张三长大成家而且原有的宅基地无法满足居住需求。那么张三原则上是可以先建房,后期补办手续的。而类似于这种符合分户条件,进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也不能粗暴的认定为是违建进而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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