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180天;
二、严重警告,240天;
三、记过,30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四、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
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对有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学校、院系范围内通报批评。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取消参加学校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及荣誉推荐的资格,已经获得的奖项和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