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三大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三大因素

法律分析:
事故发生的三大因素是要依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来决定因素的。1、人的因素:安全意识不强,麻痹思想、马虎草率行为;不使用或不当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着装;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从事自己不熟悉的工作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机具;工作时精力分散,闲谈打闹嬉戏,图方便走捷径;对从事的作业安全隐患心里无底,安全措施没有掌握,没有参加安全技术交底;身体状况不佳,心理异常。2、环境因素。不整洁的工作环境,噪音、烟雾、粉尘、震动、高温等;材料和工具堆放混乱无序;作业环境高噪音、浓烟雾、浓粉尘,昏暗视线不良,通风不好;多工种交叉作业,指挥无序,相互干扰,其他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危险指示标志不清晰、不全或错误。3、管理因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全;各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章指挥;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前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检查没有进行或存在形式主义;对员工反映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没有反馈或置之不理。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衍生问题: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是什么?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民造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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