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调整的四种情形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对拟建项目所处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变动﹐称作调整控规﹐也叫控规调整、规划调整等,土地变性、改变土地用途等也属调整控规。

“控制性规划指标"最主要的几项是容积率、控高、密度、绿化率、用地性质等。

凡对以上任何一项指示申请调整的﹐都属调整控规范畴。现实中最多的修改规划申请是增加面积﹐增加高度﹐提高容积率,改变性质﹐调整土地用途等。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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