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物业公司是由房开商指派过来的,房屋出售已有三年多了,现在入住率已经大于50%(一期大于50%,二期正在销售),物业公司也没有和我们签订物业合同,而我们也没有业委会,且我们的收费标准一期1.2元,二期1.5元这样来的,县政府也发了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按60元/户/年下调物业费,而物业以没收到该文件为由拒绝下调,这样的物业公司请问合法吗?拒缴物业费合理吗?
在前期,物业可以由开发商决定。也就是说你们现在的物业在合同没有到期前都算是合法的。但是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关于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约定定价和提供服务。所以我认为该物业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关于拒绝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费。
综上建议,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的更换,如果关于费用的争议若物业不肯进行调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个小区,两个收费标准这合法吗?而且他拒不下调物业费,我们有权拒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