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献血奖励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给予一次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义务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三)在抢救危重伤病员中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在组织献血或采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家庭中无工作单位的直系亲属因伤病需要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由供血单位提供相当于本人无偿献血量2倍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持供血单位的发票,到采血单位报销。 无偿献血者本人在因公致伤用血和特困的情况下,持《公民无偿献血证》和病情证明可报销其无偿献血量等额输血费3倍的费用。

法律依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给予一次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义务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三)在抢救危重伤病员中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在组织献血或采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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