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 户籍 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受理。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查。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三)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日。公示有异议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出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公示及备案工作。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备案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并抄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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