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如题所述

1、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2、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3、对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腐等有一定作用。4、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封建统治的巩固。5、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抑制官吏的贪赃枉法、澄清吏治、行使调节职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变异于明清。秦朝时期,中央由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地方由监御史掌管郡内监察。到汉朝,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地方上,全国分13州,各置刺史一人。中央特派,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包括诸侯和地方高官),位卑权重,无固定治所。监察地方政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东汉设置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一般设有: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辅佐)。其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明清御史台到明代改称都察院,一直行用至清末。明朝中央设都察院(监察御史),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地方设按察使司,负责司法监察,分道对地方官员实行监督。又设有六科给事中,与六部相对应,进行业务监督,合称“科道”;另设立厂卫特务机构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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