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做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程序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所在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
本年度的有效规范购房合同(右上角盖有经房管局验证的蓝色的预售登记章或红色的转让登记章)、三成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
⒉购买二手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房地产权申请登记收件单据、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税收减免税审批表、契税完税证明、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四成以上银行的转帐凭证、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并提供抵押物资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翻建工程预算书、并提供抵押物资料。
(四)大修自住住房(指需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修许可文书、工程维修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书、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折)、单位证明、并提供抵押物资料。
上面所有的项目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身份证以及单位开具的家庭(夫妻)月收入证明、工资存折或最近半年的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职工申请贷款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以上。
贷款金额每笔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且不得超过房价的70%(二手房不得超过60%)。商品房贷款年限在二十年内且不得超过退休年龄,二手房贷款年限在十五年内且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三、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的地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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