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有以下例外情况: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商品,即使不在上述例外范围内,也可能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例如:
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如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如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特价清仓商品,如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除以上商品商家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若商家拒绝则可以向消保委、工商局以及法院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