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的股东都一致,能否说明这两家公司是有关联的.

两家公司的股东都是由同样的一些自然人组成的,这能否说明这两家公司是有关联,如果其中一家公司负债无力偿还,可否执行另一家公司的财产.

肯定是关联企业。
如果你能够举证其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债务,可以向执行机关举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18
应该没什么关系的
如果名字有关联的话 可以做为兄弟公司 或者子母公司
第2个回答  2008-12-18
如果是独立法人企业且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不可以。
第3个回答  2008-12-20
近期午间说法也说过,要确定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才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22-01-03
不一定有关联。如果名字有关联的话,他们有可能是兄弟公司,或者子母公司。如果是独立法人企业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不一定可以的。总之两家公司不能只是因为股东的名字一样就说他们有关系,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呢。
拓展资料: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