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哪些要求

如题所述

新行政诉讼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较多,该司法解释从九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解释用排除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信访办理行为等五种行为不在可诉之列。

二、是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司法解释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

三、是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为了确保有限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解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村委会和居委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四、是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处于取证优势地位,为确保“官”民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地位,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和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

五、是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要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因为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进入到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激增。

为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解释在几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起诉人提交必要起诉材料的义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和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六、是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和判决程序,不仅要求审理的实体和程序公正,也要求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还有的案件判决标准和规则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据此,解释明确了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确认无效的判决规则、共同过错的赔偿责任和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七、是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明确了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

八、是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新行政诉讼法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为了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职能前提下,保证争议真正得到解决,解释明确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概念,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举证责任和裁判规则。

九、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是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度创新。

对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为此,解释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利、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方式、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一、立法目的作变化,删去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告别“告官不见官”的历史。

三、破除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审判,实行跨区域审判。

四、复议维持共同告,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五、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更好地保护原告诉权。

六、诉讼审查范围扩大,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七、部分行政案件可调解,服务社会稳定大局。

八、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彻底做到定纷止争。

九、建立公告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十、建立简易审判程序,高效便民解决争议。

参考资料:建湖县人民政府-浅析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提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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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17

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文件原文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9-17
要求如下:1、抽象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2、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本条规定主要注意对聘请律师数量的影响,因为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意味着:负责人出庭的,可以委托最多两名律师,不出庭的最多只能是一名,因为必须要有一名工作人员出庭,不允许单位不派人,只找两名律师。3、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4、关于调查取证的要求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5、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追责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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