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倒卖中药材违法吗

如题所述

私人倒卖中药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有说明,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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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6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本报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成慧)记者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开展一场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打击药品违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和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着力解决中药材掺杂掺假、网上非法售药等问题。

据悉,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以来,在药品安全领域部署开展的第一次大行动,行动将从今年7月到12月,集中半年时间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负责人李国庆介绍说,在日常监管工作当中,遇到最多的问题来自于中药方面。当前我国中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种植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带来产地初加工不规范,企业使用不合格、劣质药材,非法提取物代替药材原料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此次活动将重点打击中药和化学药品的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打击从非法渠道购用提取物;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打击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打击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包装标签销售。

在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方面,将严禁制售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假劣中药材;严禁药渣废料回流市场、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或化学药品、毒性药材、保护动植物制品。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严重问题且整顿不力的,坚决予以关闭。

治理网上违法售药同样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李国庆介绍,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和便利性,非法网上售药,包括非法发布药品信息、夸大疗效、销售假药等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英国药品监管机构牵头成立了一个加强网上售药监管联盟,全世界共有80多个国家参加,其调查结果显示网上售药80%存在问题,和中国国内情况基本一致。

据了解,目前我国网上售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作为给个人售药的网站,目前为止经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共有95家。对于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者药品交易资质的,存在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违法药品销售行为的网站将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直至吊销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对于没有取得资格,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一律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销售假药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8月上旬,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启动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药材掺杂掺假,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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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6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许可证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号:38-2-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申请与受理

验收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审核

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

(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

(4)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6)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店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

(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集中设库的:

应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置仓库,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设置仓库总面积应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设库的若干企业应确立其中的一个零售企业为总店,由总店集中承租药品仓库、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采购、配送体系。经总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批准后,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验收实施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

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

8.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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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2-06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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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2-02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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