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莆田有哪些矿产资源,人们是如何开采,利用和保护的?

如题所述

根据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发现的矿产有铅、锌、银、金、铜、钼、镍、镉、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高岭土、叶蜡石、石英、钾长石、硅线石、滑石、蛇纹岩、地下热水、矿泉水等4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矿产17种,上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12种,金属矿产有铅、锌、银、镉、镍,非金属矿产有滑石、化肥用蛇纹岩、硅线石、砖瓦用粘土、饰面花岗岩、钾长石、高岭土。其中镍、化肥用蛇纹岩、滑石、硅线石4种矿产的资源储量居全省第一位。探明有资源储量但未上表的有叶蜡石、瓷石、石英、建筑用石料及地热水等5种矿产(附表1)。
全市已探明并上资源储量表的矿区总数共8个,其中金属矿床2处,金属与非金属矿共生矿床1处,非金属矿床5处,均为中小型矿床(附表2)。
从总体上看,我市矿产矿种少,且以非金属矿建筑用石料和饰面用石材为主。建筑用石料资源非常丰富,除满足我市各项建设外,还大量外销;饰面用石材储量也较为丰富,主要品种有“华亭青”(石英闪长岩)、“莆禧白”(二长花岗岩)、“月塘黑”(辉长岩)、“平海锈石”(钾长花岗岩)和“大洋红”(凝灰岩)等。金属矿产少,仅铅、锌、银、钼等有一定的储量且较有远景;能源矿产仅有地下热水,储量较丰富,开发利用前景良好。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将莆田市矿产资源按矿种划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开采三类。
1、鼓励开采的矿种:地热、高岭土、叶蜡石、明矾石、石英、钾长石等。
2、限制开采的矿种:饰面石材、铅、锌、钼等。
3、禁止开采的矿种: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二)采矿权数量调控
通过联合改造与重新组建,至规划近期末(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70个以内,其中城厢区10个、涵江区8个、荔城区10个、秀屿区(含北岸开发区)14个、仙游县28个。
(三)主要矿种开采总量调控
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砖瓦用粘土、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实行保护性控制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到2010年砖瓦用粘土、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年开采矿石总量分别控制在25万立方米、2.5万立方米、400万立方米,到2015年分别控制在20万立方米、3.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从严审批设立饰面石材等新建矿山,停止审批设立可耕地砖瓦粘土矿山。
在规划期内按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耕地、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量控制的原则,对建筑用石料、饰面用石材和砖瓦用粘土矿山规划布局做进一步优化,实行集中开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允许开采区地域内合理设置建筑用石料、饰面用石材和砖瓦用粘土矿山,新设立的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原则上应在重点开采区内设置,并逐级上报。
建筑用石料矿山数每个区原则上设置5~10个矿山,仙游县设置15~20个矿山,以适应城镇化以及农村建设的需要,坚决取缔占用耕地的砖瓦粘土矿山。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优化
(一)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划分
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莆田市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划分禁止开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限制开采区(以下简称限采区)、允许开采区(以下简称可采区)和重点开采区四类,以有效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和整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区域上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1.禁采区
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安全、环境、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
(2)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木兰溪干流、萩芦溪外度水库上游两侧一重山可视范围。
(4)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居民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
(5)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圣地。
(6)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和军事管理区。
(7)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划分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莆田东圳水库重要水源地、莆田壶公山森林公园等禁采区36处,划定范围详见附图3、附表9。
除上述已划定的禁采区外,凡呈点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上难以表示,但属于附表10所列保护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均列为禁采区。
凡划为禁止开采的区域,不得新设置采矿权,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关闭矿山应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2.限采区
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1)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受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影响,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地。
(3)区内地质环境相对脆弱,开发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治理。
划分常太东圳水库二级保护区等限采区8处,划定范围详见附图3、附表9。
限制开采区内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在规划期内确需设置采矿权的,必须由规划部门组织论证,确认可以设置采矿权后,方可设置采矿权。
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含本数,下同)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3.可采区
除上述禁采区和限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可采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林业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
4.重点开采区
在可采区内,将矿产资源相对丰富、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且开发利用强度较大的地区;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好的流向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的紧缺矿种分布区域;本行政区内重要矿产及优势矿产集中分布的地区;市场需求较大的矿产所在地等地区,划为重点开采的区域。
根据莆田市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产分布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划分涵江黄龙饰面石材、城厢东海利角建筑石料等7个重点开采区(附图3、附表9)。
此外,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不受禁采区、限采区的限制,但开采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不得造成地面沉降等负面影响。
(二)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划定
规划期间,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定以已知的地质勘查信息为基础,在明确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空间定位、分布特征、规模以及对开发前景等具体情况后,科学、合理划分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在可采区内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内的矿床达到大、中型的和已设采矿权的外围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范围作为后备资源勘查区和安全缓冲区。对于尚未达到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条件的地区,在探明资源储量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应按照开采规划区块划定的原则要求,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设置。
规划期内,根据莆田市实际情况,重点对建筑用石料矿产地,新设置开采规划区块16个(附图3、附表11)。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积极引入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联合、兼并、承包、控股等多种形式,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带动战略,引导生产要素向科技型大企业集聚,形成集约经营,促进矿业良性发展。
(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区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目标
矿业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小矿数量明显下降,大、中、小型矿山比例合理,2015年末全市持证矿山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主要矿种和对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主要矿种为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高岭土、叶蜡石等。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主要对象为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矿权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的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二)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规划期内要求所有已建、新建(扩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见附表12),使矿床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禁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做到规模开发。
(三)矿产品结构调整
加强矿业上、中、下游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着力发展精、深、细加工产品。发展叶蜡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非金属矿产的应用领域。通过调整,使原矿及初级产品所占比例逐步减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所占比例快速增长。
加快矿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构筑具有特色和富有竞争力的矿业产业。适应发展供需,产品转档,实施品牌战略,提高附加值,降低能耗。对饰面用石材要发展大荒料、大规格板、薄形板、异型板、墓碑工艺制品等,限制荒料出口。
(四)新建矿山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总量调控、布局、矿业结构及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
2.属政府投资的项目,须经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
3.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开采设计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家规定。
4.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符合有关要求。
5.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求。
6.具备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开采设备、专业机构和人员。
7.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合理制定“三率”指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提高矿产资源采取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加强非金属矿及金属矿产等的开采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回收工艺及选矿技术,到2015年,主要矿产资源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各提高2~6%,饰面石材荒料率提高3~5%,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率提高2~8%。加强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引导和强制矿山企业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利用,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拓展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到2015年应开展综合利用矿山比例提高到75 %以上。
(二)低品位、难利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开展低品位矿产资源选冶新技术和低品位矿产资源新产品、新用途技术研究。针对中低品位铅锌矿等,研究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设备。
(三)发展循环经济
在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弃物产生、再生资源利用、社会消费等环节探索新途径。鼓励对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降低经济社会对常规矿物原料的依赖程度。
提倡清洁生产,充分利用固体废弃物中的有用成分。开展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延长产业链,开发建材等新型或替代材料,实现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充分利用饰面用石材矿的边角料来加工碎石,加工碎石的石粉生产空心砖等新型建材产品。
(四)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按国家和省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地测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测人员,建立矿山储量“一帐三图”制度,促进矿山储量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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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19
只有利用没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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