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辩论的问题

我们是正方:根除陋习靠法治

反方是:根除陋习靠思想
我们作为正方:应该怎么打?

新加坡依法治国纵览

新加坡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弹丸之邦,独立以来仅有33年的历史,却已发展成为一个经济腾飞、政治清廉、社会稳定、风尚良好的现代化国家。新加坡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固然有其诸多的条件和因素,但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强调法治,重视法制建设。

纵览一: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法网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新加坡法律体系的第一个特点是完整。新加坡在1965年独立前,属英国殖民地,英国人走后,除了留给新加坡人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外,就是留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英国法体系。建国后,新加坡除继续沿用英国法体系外,又根据新的条件,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仅1984年至1994年10年间就8次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具本国特色,更显法律威力,并使宪法、国会法令与附属法规、司法判例、法律惯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新加坡建国至今共制定现行法律400多种,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政府权力、商业往来、交通规则、旅店管理,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包,这一完整的法律体系像一张威力无比的恢恢法网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第二个特点是配套。从效力层次分,有宪法、法令和附属法规;从法的渊源分,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还有国际法规则。以环境保护法为例,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执行的法令和附属法规�即政府条例或实施细则 共42部,按调整的范围不同,分为10类,每一类有一部国会法令和若干部附属条例,其中环境保护法令10部,附属法规32部。再如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陆路运输局现在执行46个有关牌照发放、道路使用、电子收费、路税交纳等方面的法令和附属法规。新加坡政府部门有14个,每个部门的法规都成型配套。80多个法定机构都是依法成立,依法运作,严格执法的。第三个特点是操作性强。无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还是行政条例都针对性极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非常严密,在新加坡任何企图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几乎都不可能。以购买小汽车为例,新加坡对私人购车实行总量控制,每个月控制在200台左右。而且实行《拥车证》制度,即欲买车的人士必须到陆路运输局申买《拥车证》。《拥车证》费用根据车辆的豪华程度,大约在十几万至40万新币之间。领到《拥车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才能购买车辆,买到车后再到陆路运输局登记注册、颁发牌照。这样就杜绝了走私车辆和假车牌证。再如新加坡财政部属下的公司商行注册局,是专责公司商行注册登记和管制的政府机构,员工仅90名,却管理着15万家公司和39万家商行。注册局执行的《公司法》厚厚的一大本,操作性极强。如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公司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公司大会,常年大会的报告、年度效益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必须通过电脑网络输入注册局。如果在规定期间未开常年大会,未呈交有关报告,注册局会通知该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召开常年大会。逾期不开,注册局就会发传票,一旦传上法庭,则要交罚款,还要交1000元新币的控方费。一般在法庭开庭前有12周的时间,当事人可接受注册局的罚款,召开公司大会,呈交报告,自行改过则可销案。新加坡对无证经营、破产者经营、擅改公司地址、变更董事、资料不实或经营内容不合法的均罚款1000新币或坐牢6个月,监管十分严格。

纵览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刑峻法,执法如山。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治”出来的,是“罚”出来的。
新加坡是个法律规范渗透到国家、社会、家庭各个方面的法制国家,有“无事不立法,无处不执法,无人不知法”之说,法律已成为立国、治国、强国的重要支柱。在新加坡贩卖或携带15克海洛因要被判处绞刑。在新加坡还保留着鞭刑,这是针对社会危害较大,像抢劫、强奸等,判刑又不足以惩戒的罪犯施行的,一鞭打下去皮开肉绽,三鞭下去,一个月起不了床,使人念之发抖,不敢铤而走险。
新加坡严格执法“不开口子”,不讲情面,不因人而异,不搞“下不为例”。每一次执法都是对国民的法制教育,使国民认识到违法必须追究,不敢以身试法。国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执行机关也就有能力、有条件对日趋减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一进行处罚,从而形成了自觉守法与严格执法的良性循环。
新加坡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是很严厉的:
第一,罚款名目繁多,几乎涉及所有公共领域。随处可见罚款的告示牌。在公园里有“不准钓鱼”;在影剧院有“不准吸烟”;马路上有“不准乱过马路”和各种“限制区”的告示牌,50米可见一个。此外,随地吐痰、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电梯内吸烟、损坏花木等不良行为,均要受到处罚,连上厕所不冲水也要被罚款。众多的警示牌,时刻提醒着新加坡人和游客做事要处处小心谨慎。
第二,罚款数额大。警示牌的旁边都明码“标价”。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上厕所不冲水,均罚款1000新元�约合人民币5000元 ;电梯或公共场所抽烟,罚款500新元;过马路闯红灯罚200新元。
第三,执行罚款严格。光有警示牌和标价,不具体严格执行,同样无济于事。新加坡政府对执行罚款给予高度重视。如驾车违章,执法者记上你的车牌号码,然后通知你到指定的地点去交罚款。如果司机不按时去交罚款,就要被传上法庭。又如,政府雇用专人到楼房的制高点用望远镜监测那些从楼上往下扔东西的人,或委托“的士”司机在路面监察乱扔垃圾的人,一旦抓住,除了要被罚款外,还要做3—4小时的劳役,被称为“垃圾虫”。在规定的时间里,这些“垃圾虫”穿上特制的前后印有中英文“垃圾虫”字样的背心,拿上笤帚和清洁工具到公共场所清扫卫生。届时,广播电视、新闻报刊一齐曝光,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第四,先讲后罚,讲究步骤。在新加坡一个新的法规出台,总是先广泛进行宣传。如取缔野狗运动、乞丐运动、灭蚊运动、清洁和绿化周运动、不乱倒垃圾运动,政府都是轰轰烈烈开展一场宣传运动。宣传期过后,再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初期,有违法者处罚从宽。过了过渡期,再有以身试法者,则严罚不贷。
新加坡的罚款措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实效。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有利于培养国人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二是使社会管理更富有效率,行政机关成为名副其实的执法机关;三是增加了国家收入。据统计,新加坡10年收到的罚金为9亿多新元,1990年国库收入罚金为1.67亿新元。
新加坡政府认为,有法不执行,不如不立。新加坡所有的法,没有一个不在严格执行。

纵览三: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法、守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前总理李光耀本身就是学法律的著名律师出身。他深谙上梁不正下梁歪的道理。作为“一国之首”,李光耀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两袖清风,秋毫无犯,他的汽车和住房都是自己掏钱买的。他力戒裙带恶习,避免亲友依仗他的权势发财。他的三个弟弟,有的当律师,有的经商,没有沾他任何光。李光耀的儿子李显龙才华出众,政绩卓著,在新加坡举国公认,在选举中得到多数选民的认可,但李光耀执意不同意由其接自己的班。李光耀执政30多年,清正廉洁,有口皆碑。在位期间,他的政敌对他多有指责,但却没有一个敢说他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不仅如此,他对部下要求极严。郑章远系新加坡开国元勋,与李光耀同为新加坡创建立下了汗马功劳,却因贪污受贿50万新元,被贪污调查局查出。面临法律制裁,郑自知法网难逃,选择了自杀的道路。在新加坡,不管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违法,一样受到处罚。1994年轰动全球的美国少年迈克·菲“涂鸦和破坏汽车案”,尽管克林顿总统屡屡求情,申辩迈克·菲未成年,要求引渡美国法庭处理,但新加坡不受干扰,仍根据新加坡法律,判其坐牢6个月和鞭刑6鞭。由于克林顿总统求情,最终还是打了4鞭子。由此可见,新加坡的法制是神圣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执行法律是公平、公正、严厉、严格的。

纵览四:有一套严格的执法机制和严格的执法程序。
新加坡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目标和法律制度方面,二者都差不多,区别仅在于发达国家的法律机制是硬梆梆的,属于法律硬性国家;发展中国家则往往是法律软性国家,虽有法律而不严格执行。新加坡属于法律硬性国家,在法律机制上,很少有弹性。这种硬性的法律机制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硬性的执法主体机制。新加坡14个政府部门57个法定机构,每个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都按照特定的部门法规、条例运作,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很少交叉执法。如陆路交通局主要对车辆违法进行处罚,如使用假车牌,不按时交纳路税等。而交警总署主要是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再如人力部只管外籍劳工,而政府公务员则专由总理公署下的公共服务委员会管理。环境保护部则主管环境工程、污染防治、食品卫生防治、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而公园管理和城市绿化则专由国家公园局这一法定机构进行管理。
二是硬性的政府律师队伍。所谓政府律师,即有律师资格并在政府各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他们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只能拿政府公务员薪金为政府服务,不能到社会上办案。据统计,新加坡共有政府律师200多名,被派驻政府各个部门和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 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2 论证、解答政府部门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3 代理政府各部门办理各种法律事务;�4 受政府委托,拟定各种法律文件和各类规章;�5 代理政府进行行政诉讼;�6 代表政府检控,可以发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支持公诉。
三是硬性的多样化的执法手段。在新加坡执法手段严格多样,不仅仅是罚款。如为了缓解中央商业区车辆过密的矛盾,新加坡法律规定,凡交通繁忙时驶进中央商业区,必须坐满4人,上自总理,下自庶民,一概如此。为此,几个道口上都各有两名女警察,专注观察每辆小汽车上的人数,不满4人者,并不当场拦车,而是记下车号,再书面通知车主按指定的时间交罚款,逾期一日,加罚一倍,再逾期则被控上法庭。新加坡法律还规定,如被罚款而交不出,就得以坐牢抵缴罚款。除了罚款、坐牢,还可以视法定情况庭外罚款销案,严重者才施以鞭刑。
四是硬性的执法程序。新加坡的法律都比较完备、周密、明确、便于操作。《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中142条规定,公司自成立起必须在新加坡境内设立一个“注册办公场所”,要保证“所有通讯和通知可投寄到该场所”,而且规定,场所是公开的,对公众开放时间每日不得少于三小时,办公场所,一旦变更,必须向注册机关报告。否则该公司管理人员将被判有罪,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再如,新加坡实行驾驶员赏罚记分制度,一名司机如果在24个月内累积24分,将被令暂停驾驶3个月,得重新训练和考试,才能驾驶。首次被令暂停驾驶期限是3个月,再次被令暂停驾驶的期限可长达3年。一般闯红灯罚50元记6分,时速超速60公里,一次记24分,除吊销执照外,还将被控上法庭判处罚款或坐牢。

纵览五:有一套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及一支素质精良、实权在握的监督稽查队伍。
新加坡的法律环环相扣,对易出问题的环节及行使权力的部门防范尤严。如财政部商业事务局1985年成立,有70位行政和专业官员,其中有27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负责调查工作,有11位副检察司级的政府律师。该局专门处理有关触犯公司法、证券法及贪污、欺诈、失信的“白领犯罪”案件。该局不仅有调查权,而且有法律授予的检控权。又如新加坡对公司监管非常到位。公司法除了对董事资格、董事职责以及公司秘书有严格的规定外,还规定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必须设立审计师,审计师在该公司领薪,但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有无虚假情况负有监管职责,如发现问题必须报告管理层和公司商行注册局。公司审计师免予受到诬告的起诉,受法律保护。公司法还规定财务报表必须保留7年。再如交通管理,其监督系统相当完备。新加坡有各种车辆68万辆,但只有350位交警,主要靠电子化交通设备指挥交通,红绿灯全部电子化,220处路口装有电子监测仪。如果有车辆闯红灯,监测仪会自动拍照,并迅速送去罚款单,逾期不 交,则法庭传票接踵而至。现在新加坡在一些繁忙区段正试行电子自动收费系统,以经济手段控制车辆的流向和流量。
新加坡监督体系健全还反映在其拥有一支素质精良的法纪监督稽查队伍和遍及社会各阶层的群众性监控网络。新加坡有1万名警察,9个警署,96个派出所;还有近万个居民委员会,实行警民联防;全国还设有199个预防犯罪委员会。
为防止公务人员孳生腐败,新加坡于1952年设立贪污调查局,1963年至1991年先后六次修改《反贪污法》。法律赋予该局十分广泛的权力,局长由总统任命,直属总理办公室,对总理负责。他们可以向任何人索取和了解有关情节和资料,被调查者如拒绝,则被罚款5000新元或坐牢1个月或两者兼施;任何人如妨碍该局执行任务,也将被罚款5000新元。
最厉害的要数公积金制度,它是预防公职人员违犯法纪的杀手锏。公积金制度是为公职人员购置住房、医疗及养老保险而设的,占职工收入的40%,其中用人单位出18%,个人出22%,逐月扣除,由国家统一管理。资历越老,地位越高的人,公积金越多,高达几十万。因此,新加坡公职人员非常怕被开除公职,一旦被开除,则全部公积金被取消。

纵览六:强化全社会法制意识,强调社会纪律,培养公民守法护法观念,使法律成为公民生活准则。
新加坡政府和人民有个普遍的认识:要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事事有章可循,把整个关系,包括国家与民众的关系,社团与社团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一律置于法律调整之中,建立一种法制的社会秩序,使社会经济、政治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新加坡人都有比较强烈的法制观念,凡是发生对社会、经济有影响的问题,政府就马上制定法律和通过执法来解决。老百姓发生纠纷时,也是通过律师或司法途径去解决。新加坡非常重视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从小学就设有法律课。对外来劳工也非常重视法律意识的培训,凡来新加坡从事劳工的人,都发一本劳工手册,告知他们在新加坡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纵览七:依法治国,贵在坚持。
这是新加坡依法治国取得成功的关键。“坚持”有两层含义,一是持之以恒,几十年如一日,常抓不懈,而不是靠搞几次运动,抓几次严打奏效的;二是指排除其他因素,特别是人情因素的干扰。无论是曾经带领新加坡人民闯过30多年风风雨雨的前总理李光耀和现任总理,都有个极好的作风:做事情不做则已,一做就坚持到底,自始至终不放松,非做出成绩不可,决不宽容触犯法规者。交通部长超速行车也照罚,终于使罚款制度成为移风易俗的重要手段。新加坡人认为,坏习惯是很顽固的,不坚持矫正,就难以根除陋习。

纵览八:从严治官,反贪保廉,取信于民。
贪污腐败,素称发展中国家之癌。以法治吏,建设人民信任的廉洁政府,是出现“新加坡奇迹”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成功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法规,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防止贪污法》等。二是建立严格的选拔和录用制度。新加坡公务员概念较广,包括政务官�政治领袖 、事务官�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这部分约6000—7000人 和国营企事业雇员�这部分约几十万人 ,除政务官通过选举担任公职外,后两类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三是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四是建立品德考核制度。政府每年发给工作人员一本日记本,作为个人品德记录之用。

纵览九:崇尚人生价值观培养,以道德促法治,以官风促世风,两个文明,同步发展。
新加坡唯一的资源是人力资源,而把人的潜能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必须有一个好的社会风气,亦即一个好的世风。世风好,必须官风正。新加坡从“把当官的管住”入手抓官风建设,抓出了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如何以好官风带动好民风呢?新加坡政府几十年如一日,高度重视国家价值观和家庭价值观的培养,以道德促法治。国家五大价值观是: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求同存异,协商共事;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五大家庭价值观是:亲爱关怀,互敬互重,孝顺尊长,忠诚承诺,和谐沟通。从学校“好公民”教育到社会教育,乃至公务员培训,都是新加坡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在新加坡无论是官是民,人人自律,奉公守法,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好官风带动了好民风,好民风促成了好世风,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了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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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5-21
看来你为了找论点,也费了不少功夫,请教了很多人啊。我稍微看了一下前面的发言,相同的观点我就不多阐述了。
1.字典上的含义,陋习是指不好的习惯,所以其实这包含十分宽泛的范围:如校园陋习、生活陋习、交通陋习、时尚陋习等等。我们也要区别对待的,难不成规定大家晚上不准戴墨镜,因为这也是陋习。而像生活上的某些陋习,我们既很难监查,也没有必要监查,如当众挖鼻孔。而对于一些校园陋习,如上课迟到、缺勤,需要学校规章制度的完善等。所以这里我们也要扩展法制的概念,把各种规章制度都提升到法制的高度。如学校的规章,我们在这里也看成法制,而不拘泥于法令制度这个小概念。还有某些道德约束,也可以看成大法制概念,如不准随地吐痰,最早是道德约束,经过一段时间,通过硬性规定来强制执行。(作为1辨的陈述部分,作力扩大法制这个含义的外延,对陋习的概念进行分类,不同的陋习不同的对待,但主要还是靠法制)
2.陋习的产生本来很多就是由思想上的错误观念造成的,作为个体,很难改变自身的思想来根除恶习。而且很多时候,思想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教育心理学中最经典的“海因兹偷药”的故事,就很难从思想上来下定论。但是我们法制的角度上来看,答案就很明显了。(着力说明思想的矛盾性,所以个体很难根据个人思想来改变陋习)
3.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很多陋习其实个人思想观念上没有错误,但是却造成了“公地的悲剧”。作为政府和其他部门,就是要完善法制,来减少这样的陋习。(在双方的自由答辩阶段,可以抛出这个问题,但是注意,在解释“公地的悲剧”时候,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公地的悲剧”一块无人声称拥有的草场,往往会被蜂拥而上的人们过度放牧,直到把草场啃得光秃秃为止,作为个人并不是思想观念上有错误,而是所有人的共同行为造成。 )
4.从心理学角度上来看,人思想上都有趋利避害的弱点,没有法制的约束,对于某些陋习,我们没有办法进行管理。
5.法制也是在改革前进中的,如《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使很多陋习有法可依,像高音扰民的行为就成为违法行为,而靠思想,再过100年,也不可能完全杜绝,毕竟个人的认识是有差别的,也是有限的。

对方有可能攻击的观点:
1.法制也是一些人的认识达到一定高度而形成的。
反驳: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哪个先产生,而是哪个才是根除陋习的依靠力量。我们也不能抠字眼,把人分类开来,这是主观且片面的。我们不否认,法制的起源,而现在的关键是,当某些人的思想成为法制之后,它就上升到新高度,不是思想而是法制了。请对方辩友不要擅自扩大思想的外延,不然我们的辩论题目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2.思想前行,法制后行。(思想先于法制来根除陋习)
反驳:不可否认,很多陋习,先是靠思想来根除陋习的,但是很明显的是,就是因为思想无法完全根除陋习,所以产生了相应的法规来强制执行。所以又论证了我方的观点。

就这么多吧,打字得都手酸了。我以前除了1辩没当过,其他都做过了,收集资料还是很辛苦的,真的要朝多方面拓展啊。关于辩论技巧我就不多说了,看你的样子也不是第一次做了,加油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5-22
首辩阐释:
1\首先抓住法治加以阐释,我们国家正从人治走向法治,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因为和谐社会不是讲的绝对统一,仍属有差别的。但这种差别是有规则的。只有通过法律制度来确立规则,大家才能安守其份。通常来讲,由于法律的制定是处在公开、透明的和受监督的条件下,现在法治追求的是平等的理念。所以,法治的本身就应该是平等、公平原则的体现,这恰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很重要的要素。所以,也可以这样说,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严刑峻法”与“全民纪律”根本不是什么是法治,法治可以浓缩成以下几个特征:善法之治、权力制衡、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
2\法治是一个随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水涨船高,每个时期的陋习都有起现实社会原因,比如交通陋习,以前古人根本没有汽车,汽车交通陋习也是没有,随着社会发展才出现的;法治也是,广义的法治包括市民文明公约,行为规范;法治是时代智慧的结晶;
3\陋习的产生,陋习产生的原因受文化\历史\人性等多方原因,包括惯例、风俗、信仰、哲学、法律等等“陋习”的载体是人,而人的各种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都是受其内在的价值观、道德观所规范的。可以说陋习与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他辩手:
\对随地吐痰者进行教育,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苦口婆心而收效甚微。重罚则不同,它让随地吐痰的人付出直接的代价,触动他们的利益,从而不敢再犯。此外还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其他人自觉讲卫生。新加坡重罚随地吐痰者成效显著,其中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教育不是万能的
若把随地陋习的原因归为教育力度不够,无法令人信服。如仅仅是少数人的交通陋习,何以成为一个积弊甚深的大问题?教育不是万能的,之所以有那么多人置“交通禁令”的禁令于不顾,关键是没有触及其个人利益。只有重罚能刺痛他的神经,从而改正这个陋习。
促使深刻反省
对随地吐痰等不良习惯,施以重罚方能长治。试想,就那么一口痰,被罚了一二百元甚至更多,谁不心疼?因此,拿钱买教训对随地吐痰者是一种警示。只有为自己的不良生活习惯付出大代价,才能促使其从思想深处认识、反省,自觉改掉不良习惯。
施重典方可根治.
攻辩:
1\法治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
2\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试想仅靠思想能成为和谐社会吗?
3\如果思想可以解决问题,那这个世界还要红绿灯么?
4\很多陋习本身就是违法的,思想能解决吗?
5\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制就没有进步和谐;
6@\法治不是某个人的思想,是集体思想,集体智慧,产生于思想,但远远高于思想;
同类问题辩论参考: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0/9511/879570.html
第3个回答  2006-05-19
首先,法制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标志,这就说明法治始终是第一的。然而思想,既包括个人的觉悟,也包括道德的束缚,其实这些都是维护社会的途径。两者缺一不可,但为什么说法治要比思想有效,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在古代,就有人提出过理想的社会,比如“路不拾遗”,其表现就是“根除陋习靠思想”,但为什么这些都没有完全实现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它背离了人自私的本性,也就是遇事首先考虑自己这个原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的整体素质(包括个人的)不高,没有构成一个相对的、和谐的,能够使人自觉、自发的维护社会的这么一个环境。试想,如果你周围的人素质都很高,或是整个社会的人的素质都很高,那么能不能大幅度的减少一些坏人坏事呢,其实有时你自己的素质低,若你处的大环境好,那么你在做坏事的时候也会有所顾虑的。(其实你可以想想目前的社会,是不是常发生一些好人好事呢,就是因为大环境好了,不过这种以道德维护的方法始终没法治有效,这大概与人的自私有关,也与现在社会物质的丰富有关),但回过头来看,由于社会不同了,经济发展到了现在的程度,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诱人的因素更多了,也就是潜在的因素更多了,许多人都学会了享受,为了追求这个,那个,还会顾及一点道德的束缚吗?这样一来,自私的一面就很容易占据上风,从而做出不好的事。
第4个回答  2006-05-19
反方会说思想是根本,“根”除陋习肯定要靠思想。作为正方可以从时效来切入:根除陋习的根本之策是在于改变人的思想,但是人的思想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外力的不断指引和推动,而法律就是这个必须的外力。试问没有法律作为主流意识来的指引大众又怎么来区分什么是陋习什么又不是陋习?如果没有法律的督促,大众又能靠什么来督促保持一个良好的习惯?因此没有法律作为一种手段来指导督促和维持,大众的思想是转变不了的~大众的思想都转变不了“根除陋习”又从何而谈呢?
如果反方从内外因角度(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进攻的话,首先承认内因是根本,但如果忽视外因这个条件的话,内因也很可能变成一纸空谈!根除陋习首先你要创造一种“能够(不仅是利于)根除陋习”的环境,如果没有法律来促成这一环境,大众思想里根本没有“根除陋习”的意识,又哪来的内因根本呢?因此如果从内外因角度来说的话,在这种客观条件下,外因创造了内因产生的条件,因此不能形而上的说“内因是根本”。

要点就这两方面,剩下的就是看双方表现和评委的印象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预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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