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附加了机器设备损坏险,出现的问题,请教

我公司只给城区的固定资产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然后给全市(城区+县)的机器设备购买了其附加的机器设备损坏险,现在县里的一台机器被雷击,还有被水淹损坏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理由是附加的机器设备险条款里的理赔责任没有包含雷击和因水、电引起的标的物损失,但免责条款里也没说不赔,其条款最后附加了一句“其他未尽事项以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为准”。但保险公司认为我们的企业财产险只是给城区的买了,不包含县里的。
到底该不该赔??为什么?
PS: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里 理赔责任包含了那两个方面。

机器设备损坏险是财产保险的附加验,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单位的机器设备,均可附加本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
2、电器短路;
3、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的意外中止;
4、离心力引的断裂;
5、为防止上述灾害故事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保险财产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因机器设备本身质量造成的依法应由供货方、制造人等负责的和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2、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机器设备以及机器设备主要部件以外的易损易耗件的损失和正常维修换件费用;
3、机器设备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锅垢等;
4、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缝条、轮胎、印模、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筒、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物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5、无证上岗人员及不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人员进行操作、安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没按设备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保养以及由于管理混乱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失;
7、由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责任事故造成;
8、其它不属于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不保范围:下列机器设备不在本队加险保险范围内:
1、电脑设备;
2、安装调设的机器设备;
3、正处于危险状态的机器设备。
第四条 每台机器设备每次事故的赔款绝对免赔10%,最低免赔额为1000元。
第五条 其他事项均按财产保险主险条款办理。

根据以上条款内容(主要看“保险责任”部分),作为附加部分,他们确实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因为你的这个设备跟主险承保范围内的财产不在一起,所以也不给你按照主险承保责任算。
有一点可以试着追究一下,该设备在投保时是不是在城区的固定财产清单中,如果在,那么,因某种原因,只是在迁移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考虑以此为由,申请理赔?当然,如果是赔了,也是通融赔付了。具体情况不了解,只能提供这么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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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3
首先,附加险不能独立存在,需要附加在主险之上才能生效,所以你说的只买了城区的主险而附险却包括县,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为附加险的保险范围是不能超过主险的哦,如果当地签定保险合同时确实是按你说的签的那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其次要看你的附加险保险责任中是否包含你说的责任,如果有的话,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按法院的判决来决定理赔的情况,如果不包含雷击责任的话,那你就不能索赔,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你多交的那部分保险费!
第2个回答  2008-11-03
财产综合险的赔偿责任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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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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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看一下财产险的承保清单里是否包括本次损坏的机器,如果包括,那么按照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就应该赔,不包括就不能赔。
投保财产清单应作为承保资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附在保单后面,是理赔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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