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东户籍深圳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深圳市各级政府聘用人员,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主;
2、持有有效《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广东户籍深圳居民;
3、户籍地不在广东省,且户籍地属于按需申领护照地区;
4、年满16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每个季度可以申请一次。
(二)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不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没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办理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核验居住证时须在有效状态),但如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提交申请人在职证明。在职证明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填写及签章。证明格式详见“
http://www.sz3e.com”。
(四)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五)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六)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七)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需进一步核查认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九)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申请人已采集指纹的手指指纹损坏等)。
4、申请人补充申请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办理地点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办理时限:首次、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0个工作日;持证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办理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香港“个人游”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