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如题所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湘政办发【2011】42号文件规定支付。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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