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的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从传统社会到当今社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如题所述

 此属“艺术书法”讨论中之最具分量的文章。——编者看了《美术报》王似锋先生的《从实用书法走向艺术书法》(以下简称王文)一文后,感触颇深。王似锋先生对中国书法发展史提出了一个至为重要的研究视角:实用书法——艺术书法。我觉得王文为中国书法史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视角,值得书法学术界借鉴。在整个书法的漫长发展历程中,的确存在着一个艺术与实用的问题。比如传统语境下的书法,其价值和功能就更为注重和偏向于实用性而非艺术性和欣赏性,而只有到了明末,大量厅堂式巨作出现以后,才使得书法的实用价值逐步向欣赏价值和艺术审美价值过渡。尤其是现代书法展览机制的勃兴,使得人们更为注重书法的纯艺术审美功能。因此,提出“实用书法”与“艺术书法”这两个概念,我以为是极有学术意义的。
  然而,提出了新的概念并不等于这两个概念真的就无推敲之处。从这两个概念看,其本身就有许多值得探讨和商榷之处。首先我们应该明白,“实用书法”、“艺术书法”与“书法”这三个概念之间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书法本身就是一种艺术,一种中国人用以表达自己特殊情感和审美情趣的线条艺术和抒情性艺术,这个从美学角度所作出的本体定义早已经得到了书法学术界的认可。既然书法本身就是一种艺术,那么“实用书法”又是什么呢?我们都知道实用与艺术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和悖论。那么谈“实用书法”与艺术不是产生了逻辑矛盾了吗?既然都已经是一种“实用书法”了,那为什么又还是一种艺术呢?矛盾不是不可以,但是这里所说的是哲学矛盾而非逻辑矛盾。哲学矛盾无处不在,尤其存在于书法艺术中,但逻辑矛盾则是人为造成的,是绝对错误的,它本身就是一种语法错误。所以,说“实用书法”根本不可取。那么,“艺术书法”又是什么呢?既然书法本身就是一种艺术,那么说“艺术书法”那不是重复和多余了吗?很显然,如果按照王似锋先生给定的概念理解,那么,中国古代大部分经典的书法文本都是“实用书法”,而现代大量的书法糟粕却都是“艺术书法”。显然,这种逻辑是极为荒谬的。
  王文中两个概念出现了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王文的意义和价值。实际上,王文的中心意思主要是从书法的价值角度和功能角度而非书法的本体角度来论说的,即从古到今书法的价值和功能主要经历了从实用性到艺术欣赏性的转变和过渡。这种思路大体上是对的。但是,王文容易让人产生误读,容易让人误认为古代的书法(主要指明清以前)就只重视其实用性价值,而现代书法则只重视其艺术欣赏价值。实际上完全不是这样的。中国书法自古以来本身就是一种极具艺术审美性的文人艺术,即便是那些简、淡、朴、拙、丑的民间书法和碑刻书法,也同样具有艺术审美的特质。我们所说的古代书法的实用性,主要是就其功能和价值属性而言的。古代书法更多的是作为书家个人实现其政治仕途的文本工具,而且古代书法的形式也大多是手稿、笔记、书信、手札、公函等较为个人化和实用性的东西,注重的是其传达交流属性和社会实用属性。然而,这并不能否定其本身的艺术审美价值。而相反,现代语境下的书法则完全不同,那种传统语境下的书法的社会功用和政治使命都已经大大地退化和消解了,转变为艺术审美价值和社会公共价值,这就是现代展览的勃兴。所以我们说,现代社会,书法的实用属性已经逐渐为艺术属性和商品属性所取代。
  既然提到这个问题,我想再引申出下面这一个问题,即当代书法中的“实用性”问题。如果非要用“实用书法”这一概念来论述的话,那么我觉得当今某些书家甚至是某些一流书家的书法似乎都可以归为“实用书法”之范畴。前面已经说过,“实用书法”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和悖论,而其矛盾和悖论正在于,打着“艺术”的旗号,以“创作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为口号,大量地生产着千篇一律、缺乏艺术审美价值然而却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实用书法”。然而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成了“实用性”的写字,那又还有什么艺术性可言呢?既然没有了艺术性,那又怎么还能称得上“书法”呢?其实,现在的相当一批书法理论工作者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错误地把“创作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当作了书法创作的核心,认为只要喜欢的人越多,书法的价值就越高。这种文艺观仅仅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受“阶级论”影响的文艺观,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而且,这种文艺观用在书法上也未必适合。广大人民群众所喜欢所认可的,在短时期内未必就是有艺术审美价值的;而在短时期内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的,也未必就不具有艺术审美价值。如现在的“流行书风”,尽管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但它未必就不具有较高的艺术审美价值。这个道理,我想很多搞理论的人都能够接受,但是搞创作的人却未必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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