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方进行签收即可,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背书为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
扩展资料:
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
2、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