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是法律职务还是行政职务?需要人大任命吗?

如题所述

  法律职务,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

  一、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级别相当于副院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①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③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④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刑事诉讼中还有:拟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值得注意的是正确处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领导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合议庭的职责,使合议庭真正承担起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纠正过去那种审判委员会超越权限,包办代替,先定后审,“审”“判”分离的现象,确立合议庭正常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合议庭不能完全摆脱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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