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