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军人能分配工作么,

如题所述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依据2011年10月29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同文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本人原因为被弹片伤及脊椎和膝关节,数月后康复被军区评定“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就是现在的三级残疾军人。因为自己仅仅只有三十岁,所以要求降等一级转业回家工作,
。当然那是80年代,现在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如果我是你的话、如果你还想工作的,那么就要选择在家供养,我们那时时计划经济时代那是没有办法自行就业的;而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里,我们不少三级的战友自己在家供养的同时,又去找了适应自己的工作(企业特别是私企尤其欢迎有闯劲的残疾军人应聘就业的,还有没有劳动力的自己在家开设淘宝店的等等),至今有的已经退休,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就是抚恤金+护理费+养老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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