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门牌号 邮政编码

新建建筑,如何申请,请告知相关程序
是如何申请,不是相关的文件规定,我要的是办事流程,到哪申请,提交什么资料,要由哪些机关来审批

申请门牌号码有可能(可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邮政局咨询),但是邮政编码是全国统一编制的,个人是无权申请的。

申请门牌号的方法:

一、申请:派出所服务大厅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意见。

书面申请内容为:

(1)、企业申请门牌号码报告一份,加盖企业单位公章。(报告内注明,企业目前发展状况,企业所在道路位置。)

(2)、附企业“建设规划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建设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内需要有“南京市规划局(高新)审核专用章”印纹)

二、审核:联系分管片区警察,进行现场区域查看、核实。(可向派出所田所长咨询分管片警)

三、缴费:审核完毕10个工作日后,联系派出所服务大厅窗口经办警察或分管片区警察,确认审批结果,缴纳门牌号码制作工本费100元。(可与经办警察或分管片警确认申请门牌号码牌号。)

四、制作:门牌号码制作由派出所统一委托到市区进行制作,时间约为2个月左右。

五、取门牌:待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取门牌号码安装。

扩展资料:

门牌号的办理方法:

1、首先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必须是经本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且地面以上首层或建筑物可见层门口建好、楼梯位置确定。

2、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局(县级市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受理(属证件的,经验核后提交复印件)。

3、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门牌,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领单位或个人领取门牌确认通知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一、申请:至高新区派出所服务大厅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意见。书面申请内容为:(1)、企业申请门牌号码报告一份,加盖企业单位公章。(报告内注明,企业目前发展状况,企业所在道路位置。)(2)、附企业“建设规划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建设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内需要有“南京市规划局(高新)审核专用章”印纹)二、审核:联系分管片区警察,进行现场区域查看、核实。(可向派出所田所长咨询分管片警)三、缴费:审核完毕10个工作日后,联系派出所服务大厅窗口经办警察或分管片区警察,确认审批结果,缴纳门牌号码制作工本费100元。(可与经办警察或分管片警确认申请门牌号码牌号。)四、制作:门牌号码制作由派出所统一委托到市区进行制作,时间约为2个月左右。五、取门牌:待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取门牌号码安装。

邮政编码是申请不了的

门牌号:门、楼牌是由民政部门按照地名管理科学设置的城市单位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在人们对外交往、邮政通信、紧急救援、户籍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也使用门牌号作为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是用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投递邮件的邮局的一种专用代号,也是这个局投递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通信的代号。邮政编码是实现邮件机器分拣的邮政通信专用代号,是实现邮政现代化的必需工具,最终目的是使您的信件在传递过程中提高速度和准确性,因此在交寄信件、包裹时务必写明邮政编码。为了实现邮件分拣自动化和邮政网络数字化,加快邮件传递速度,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先后实行了邮政编码制度,并以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通信技术和邮政服务水平的标准之一。各国邮政编码规则并不统一。
第2个回答  2015-05-21
申请门牌号码有可能(可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邮政局咨询),但是邮政编码是全国统一编制的,个人是无权申请的。
第3个回答  2008-10-08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19号令)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加强门(楼 )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古则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安装范围)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编制原则)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门牌一般编号规定)

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八条(门牌特殊编号规定)

延伸道路或环行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行道路,按环行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楼〔栋〕、单元、户号编号规定)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农村门牌的编号)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制作)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装要求)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回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经费承担)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门(楼)牌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公安机关应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核拔,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制作单位)

由财政承担制作经费的门(楼)牌,应当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制作单位。

第十五条(义务与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禁止擅自编制、安装、覆盖、移动、涂改、污损、故意损毁门(楼)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编号时限)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道路命名,并在批准命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志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牌的编号工作。

第十七条(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应建立门(楼)牌信息数据库,保持门(楼)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十八条(编号效力)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电力、公用事业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以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十九条(更换证件的经费承担)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变更门(楼)牌后,需更换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响应制作、安装费用;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编制、安装门(楼)牌的;

(二)涂改、污损门(楼)牌的;

(三)擅自遮挡、覆盖、移动门(楼)牌的;

故意损毁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制作、安装规定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门(楼)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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