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止步”能否免责?

如题所述

这天,王秋按预约时间来到美容院。换好客服后,她想先去趟卫生间,可刚巧“满员”。于是,王秋熟门熟路的来到员工区,打算借用一下员工卫生间。然而,就在员工区入口,王秋被一名工作人员拦住,并被告知员工区顾客不能入内。一听这话,王秋“火”了,原先别的客人也进去过,这回轮到自己却不行了,这明显是差别待遇!气头上的王秋根本听不进服务员的解释,径行走了进去。不成想,刚走出去两步,王秋就觉得脚底一滑,整个人就这么仰了过去。美容院的人见状,连忙将她送到医院。经检查,王秋髋部骨折,必须住院治疗。养伤期间,王秋得知:当天美容院员工区的水管漏了,而自己正是被地上的水渍滑倒的。王秋认为,美容院应为自己摔伤“买单”。而美容院则大呼冤枉:员工区入口明明放置了写有“顾客止步”的牌子,王秋也看见了,是她自己非要进去,难道这也要我们来“买单”?法宝解密: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且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美容院的工作人员虽对王秋去员工区的行为予以了阻拦,然并没能有效的阻止其到达,工作人员亦未告知其员工区管道漏水的事实,即已经存在的潜在危险,而王秋摔伤的结果也恰恰证实了这一点。由此可见,美容院对王秋摔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王秋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另一方面,王秋是一名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应知晓员工区外人不应进入,且美容院已在休息区入口放置有“顾客止步”的牌子用以告知顾客应予“止步”。在工作人员对她的擅入行为进行阻拦时,其仍不听劝阻,最终导致了自己滑倒摔伤的结果。因此,美容院虽有过错,但王秋亦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对自己的鲁莽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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