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经济纠纷的问题,我奶奶的部分遗产是不是应该退还。

我父亲一共四兄弟,我爸爸是最大的,之前我爷爷分家是这样分的,我二叔负责赡养我爷爷(包括葬礼),享有我爷爷的土地;我三叔负责我小姨出嫁,享有我小姨的土地、我小叔负责我奶奶(包括葬礼,我父亲出一副棺木),我小叔享有我奶奶的土地;在我爷爷去世后,我小叔对我奶奶 不好,之后(大概在1986年)通过协商奶奶跟了我们,我小叔拿我奶奶的田的一半给我我们家(土、山林还是我小叔的),等到我奶奶去世后(之前给我的那天土地)土地退还我小叔,然后我小叔出400块钱,奶奶前几日去世了,我小叔让我加退还土地的钱(在这一年半前,土地被征服征用,土地补偿费一共有16000块钱左右),两年前我 父亲着病(脑出血,康复后生活能自理)现小叔让我加退钱合理吗?如果要退,退多少合理?在奶奶与我们这20多年时间里,我小叔对我奶奶是不闻不问,奶奶生病他也没去看过,甚至我奶奶去世他披麻戴孝都不愿意!证据补充:1986年奶奶给我们后,他们是签有协议的。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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