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因为它是“挂靠”,所以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该公司必须伪造个人工资单,应付工资单以及其他会计文件,以避免进行社会保障审计。 这种行为已经是保险欺诈,一旦被发现,就可以移交给公安机关以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挂靠”人员与单位没有事实上的劳资关系,不能享受相关利益,争端也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使用社会保障“挂靠”欺诈性地获得退休金,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失业和其他保险金是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欺诈。 “挂靠”社会保险的成本效益不如被保险人想象的那样,因为它是“挂靠”,因此还必须承担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选择灵活的就业身份参加保险确实更好。 以4000元缴费基数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例。 “挂靠”单位参加保险的,个人必须缴纳单位部分缴费基数的16%,个人部分缴纳基数的8%,总计960元; 在选择弹性就业方式参加保险的同时,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20%,合计800元。 此外,被雇用为灵活雇员的就业困难者也可以申请社会保障补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挂靠代理公司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则涉嫌违规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打破户籍限制,无论是否为参保机构所属地域户籍人员,或是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员均可按规定自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