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重复参保且重复缴费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合并手续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1995年底前)的年限和缴费基数不得合并计算,其本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之一的缴费基数计算缴费指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基数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内的可合并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缴费月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对于重复缴费的月份,1、可合并计算缴费基数,但缴费月数不得重复,具体更改缴费月数的问题建议您到企业所属区地税部门办理;2、您也可以作误征退费处理。如果做误征退费处理,请您向参保单位反映,由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区管理的地税部门办理误征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