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笼统地认定该条款有效或无效,因情而定。
除非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应认定协议可变更、可撤销外,依照诚信、处分原则,原则上应认定该条款有效。但应对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作出准确的理解和解释。
认定该条款的效力,必须坚持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且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既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也无《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在此基础上,审查该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对于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等的法律效力认定,取决于裁审人员的价值取向,即裁审人员持不同价值理念,将对同案作出不同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能一味以“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约定规避法律风险,要正确理解与认识该条款,并且明确和完善协议内容,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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