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一、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

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2、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二、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过去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环保不守法是常态,而今后要把这个常态翻过来,让守法要成为常态,“守法是底线,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守法,这不是高要求,这是一个底线的要求。”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如是称。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环保,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勃兴,我们没有理由不将环境治理到位。

去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不断呵护新环保法的尊严,不断调动执法部门的监管自觉,我们就有理由对环境治理更有信心,对法治建设更有期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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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3

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

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2、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扩展资料

环保执法力度的强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环保法的制定,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延伸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的后盾。正式实施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针对执法手段偏软、处罚措施不到位等顽疾,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等新的环境管理职权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手段,并特别规定对相应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充足的执法依据,让环保部门“坐稳”了环保执法主体地位。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环保执法部门这个“治理主体”而言,法律赋予其更大的权力,也就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并不是只有大事、大祸或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才被问责追究,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工作不细、效率低下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行为也同样有可能被问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环境保护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评:环保督查让新环保法更有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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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1-29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企业来讲,新《环保法》对违法企业处罚是尚不封顶,以前没有过。

第二,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查封,甚至对责任人进行直接拘留,也是新的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新的权力,对企业而言威慑力增加了很多倍。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违法的成本。

另外,是说对执法者而言,也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如果是执法部门对环境的监管不利,将面临着可能会开除公职,或者是撤职的风险。过去很多年,很多地方环保部门实际上扮演的不是一个监管者的角色,很大程度上是污染企业保护伞的角色,新兴《环保法》对环保部门是一个紧箍咒的角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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