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档案寄回生源地怎么查

如题所述

当档案到生源地时,毕业生有两种方式查阅:
1、在生源地的人才交流市场的官网上查阅自己档单的具体情况,查看是否顺利到达;
2、前往当地的人才交流市场查阅自己档案的基本情况,保证自己的档案顺利送达。
一般毕业生的档案回原籍时不需要回生源地报道的,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毕业生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果需要毕业生回去亲确认,则必须回去。
一、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
1、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2、把档案留在学校。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3、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二、个人档案即人事档案,档案中包含的材料如下: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4、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定级表。
5、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涉法违纪材料。
9、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原)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材料。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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