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0周岁以下儿童不能做广告代言人的原因简析:
1、10周岁以下儿童的代言行为不一定出于自身意愿:
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辨是非,表达自我等主观能力较弱,往往是由于其父母长辈等监护人受利益驱动,让幼儿参与广告代言,在此过程中,极有可能违背幼儿自身意愿。
代言人本身可能对该产品或服务无认同,只是受监护人强加的意愿影响。
在产品代言中,儿童因为自主能力较弱,受他人意愿影响较大,而且过于年幼,如果出现商品问题纠纷,对其成长不利。
2、10周岁以下儿童尚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难以追责:
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代言人要为代言的产品负一定责任。而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产品出现问题,难以追责。
3、儿童代言的产品容易引起儿童的盲目消费:
儿童的正确消费观尚未形成,明辨是非能力较差,看到电视上的小朋友在代言产品,容易产生攀比心理,盲目消费。
4、容易引发
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稳定性:
如果放任十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产品,则会引起商家大量使用幼儿代言,引起不正当竞争,对代言儿童和产品购买者也会造成影响,如果出现纠纷,难以处理,相关市场稳定性会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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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
因此,新法中还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法明确:
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