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驻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离婚双方本人在场才能进行。因此,离婚不能一个人去民政局办理,必须两个人本人共同前往。
离婚是解除人身关系的行为,必须由本人表达其真实意愿,不适合由他人代办,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离婚的,由于其缺乏表达自身真实意愿的能力,因此必须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五十九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