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阳殷墟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阳殷墟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阳殷墟是指位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商代都城遗址。第三条 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效保护、科学研究、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态建设、民生保障相结合,确保安阳殷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安阳殷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阳市、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阳殷墟保护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安阳殷墟保护的日常工作。
  安阳殷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第五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第六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统筹利用其他相关资金,在安阳殷墟文物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居民迁建、环境治理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安阳殷墟保护资金。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阳殷墟保护补偿机制,因安阳殷墟保护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安阳殷墟保护经费、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保护资金,按照规定专门用于安阳殷墟保护相关工作,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第七条 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安阳殷墟保护规划、审批与安阳殷墟有关的建设工程以及决定其他与安阳殷墟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安阳殷墟文物保护和安阳殷墟世界文化遗产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安阳殷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第十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安阳殷墟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 省、安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安阳殷墟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安阳殷墟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安阳殷墟保护规划应当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与省、安阳市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安阳殷墟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第十三条 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内居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搬迁安置用地和经费。因迁建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安阳殷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洹河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安阳殷墟历史风貌。第十五条 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三)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
  (四)擅自打井、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种植危害安阳殷墟安全的植物;
  (五)毁林、擅自开挖沟渠池塘、采砂、取土;
  (六)建设污染安阳殷墟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影响安阳殷墟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第十六条 危害安阳殷墟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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