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七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二〕第七十一条: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凭村(居)委会、乡( 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 ( 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 ,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市(州)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办理。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本人申请和近期照片、村(居)委会证明、整户信息、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恢复登记。
扩展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公民只能有一个户口,户口不能重复。公安局对户口管理具有法定职责,申请、迁移、注销户口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参考资料:人民网-户籍注销,如何恢复?
我该怎么恢复被注销的那个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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