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
已知证券组合P是由证券A和B构成,证券A和B的期望收益、
标准差以及
相关系数如下:
证券名称期望
收益率标准差相关系数投资比重
A10%6%0.1230%
B5%2%0.1270%
那么,组合P的期望收益为:
期望收益=(0.1×0.3+0.05×0.7)×100%=6.5%
组合P的方差为:
方差=(0.3×0.3×0.06×0.06)+(0.7×0.7×0.02×0.02)+(2×0.3×0.7×0.06×0.02×0.12)=0.0327
选择不同的组合权数,可以得到包含证券A和证券B的不同的证券组合,从而得到不同的期望收益率和方差。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收益率和方差(风险)的偏好,选择自己最满意的组合。一、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据券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按其性质不同可将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即有价证券。收益率是指投资的
回报率,一般以年度百分比表达,根据当时市场价格、面值、息票利率以及距离到期日时间计算。对公司而言,收益率指
净利润占使用的平均资本的百分比。收益率研究的是收益率作为一项个人(以及家庭)和社会(政府公共支出)投资的收益率的大小,可以分为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1]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
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债权市场产品、衍生市场产品、期权、利率期货等。因此证券也被称为“书据”、“
书证”。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其所持有的证券数量或者证券权利均相应地记载于投资者账户中。“证券有纸化”向“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过程,揭示了现代证券概念与传统证券概念的巨大差异。
二、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它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过程用证券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
三、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
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
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