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太低鱼竿触碰致人死亡,电力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如何赔偿?

如题所述

分情况而定。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 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 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 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 131 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 民事责任。可见,供电公司对此事的发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应 适当减轻其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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