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是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内容解读 

1、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整个民诉法来看,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理由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实体性和审判主体违法这三种理由。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来看,三种申请情形可以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 

2、检察机关处理当事人再审检察申请的方式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检察建议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抗诉而言,检察建议是一种比较柔性的监督方式,更易于人民法院接受。

但因其缺乏相应的强制力,所以在监督效果上要弱于抗诉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书面“建议”,立法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对于被建议单位(包括同级法院)也没有当然约束力。而抗诉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刚性检察监督方式,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 

3、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 

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检察监督申请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依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一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一般应当以三个月为限。 

4、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约束力 

民诉法第209条在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权利的时候,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约束,即明确规定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一次为限。当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在检察监督范围内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监督申请向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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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属于: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全部内容如下: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再审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察官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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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23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7-11
您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2-09
法院驳回再审后,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民诉法2O0条一款和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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