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提问者一起79年参战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七九年二月十七日对越自卫返击战、荣立二等战功现役军人,并没有新的政策予以安置工作的。我们当时荣归故里、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安置工作的,是依据1958年3月17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执行的,直到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才失效作废的。其最为重要的一个政策、规定就是“哪里来、哪里去”;也就是城镇户籍入伍的战士具有安置工作,而农村户籍入伍就回乡务农!
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荣立二等功的,只是在立功当时对于我们的亲属有一定的奖励,此后就只有荣誉、精神激励了。就是我们在职工作的绝大部分战友已经年过花甲退休,领取养老金也是没有任何优待、增加养老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
如果你就是79年的18岁入伍的新兵,今年将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了(57岁左右),到了这个年龄假如再来一个安置工作的,如果你一直没有工作的,社保缴费年限到达15年的(含军龄、1992年前工龄和下乡岁月数),那么就没有意义了;如果你的社保缴费年限未到达15年的,那么也没有必要等待政府出台文件政策的,面对改革开放、全国绝大部分企业招不到员工的形势下,放下参战军人、荣立军功的架子,找一找社区就业协理员后,直接可以找到适应你身体和能力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