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罚款,记3分,严重者可以扣车。此处以广东举例说明: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节 记分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新闻-骑私人摩托车在“禁摩区”内被扣 民警状告交警无权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今日惠州网-骑摩托入禁行区被罚起诉交警被法院驳回
摩托车进入禁摩城市处罚情况:
1、擅自闯禁摩城市,罚200元到1000元,并扣留机动车。
2、有证驾驶没牌车,要罚款与扣留车辆,并扣6分。
3、无证驾驶有牌车,最高罚款在2000元左右并人员拘留。
机动车涉牌涉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一、机动车涉牌涉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及认定: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仅悬挂一面机动车号牌、持有的临时号牌或移动证明过期的,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号牌存在折弯变形、倒挂或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牌器、2009年入户或已到期办年检未安装车牌金属固封螺丝、原已入户但没有车牌固封螺丝等不符合号牌安装规定情形的,认定为“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被纸张、光盘、布套、透明玻璃、薄膜等物品遮挡,机动车号牌被硬物刮损,被尘土、油污覆盖,在号牌上粘贴物品等致使号牌记载信息内容无法清晰辨认的,认定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断裂、缺损的,当事人申辩是由于交通事故或长期使用自然磨损等原因所造成的,认定为“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
(五)“套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为伪造的,或使用的机动车号牌被涂改、使用油漆等材料涂画改变号牌记载信息内容的,认定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
2、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3、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4、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的机动车号牌真实,但属于其他机动车的,认定为“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机动车涉牌涉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处罚1000元,并按规定记6分。
(五)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处罚1500元。
(六)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七)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对违法行为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处罚1000元,并按规定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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