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牌货运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是取消了么

如题所述

总质量4.5吨及以下蓝牌货运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已于2019年1月1日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上蓝牌货运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未取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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