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84条规定

如题所述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
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业主自行管理,二是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实践中,随着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难度加大,管理更为复杂,加之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且精力有限,自行管理较为困难,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更符合业主的利益。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包括物业公司以及向业主提供服务的其他组织。
二、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但合同目的都是为了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从而给业主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实际上都属于为第三人也就是业主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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